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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科技创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宝鸡市科技创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宝办字〔2017〕107号)

1.基金支持对象。主要为从事创业投资的投资机构及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引导创投类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投向我市域内及招商引资项目,包括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符合国家和我市政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业项目领域,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2.基金运作方式。主要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直接投资等方式进行投资和运作。阶段参股主要是基金通过参股方式,吸引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或增资设立子基金。跟进参股是指对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目标企业,基金与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投资机构投资宝鸡市注册的科技型企业2年内,可申请基金跟进投资。直接投资是指对选定的目标企业基金直接进行投资,旨在充分发挥政策性基金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吸引其他社会资本跟投。

3.基金退出方式。基金形成的股权,在基金存兴续期满、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股权项目达到退出条件时,根据协议约定或创业企业发展态势、市场环境变化和基金自身投资策略,在适当时机选择最有利的方案退出,或组织清算。对于在投资前已约定退出方式(投资合同已有明确条款)的,由基金管理机构按约定方式实施投资退出,并按约定的其他条款保障基金权益。未约定退出方式的由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对所投企业的动态跟踪管理,提出有关投资退出的时机、方式的建议,并制订具体的退出方案。对决策审议通过的退出方案,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基金退出时,同等条件下现有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若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照事先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基金。退出的资金收回到托管银行基金专户,用于基金的滚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