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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1-30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教育局、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审计局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指导试点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益,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了《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推进实施。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审计厅

2024112

 

 

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拓面扩量提质增效,指导试点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和重大违纪违规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陕西省委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纳入“三项改革”试点的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以下简称“试点单位”)。中央在陕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主要体现为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新药等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成果,也包括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配方等尚未申请法定授权但由单位享有权利的成果。

第四条  单列管理坚持“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按照“尊重规律、放管结合、权责一致、风险可控”原则开展。单列管理不改变职务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属性。探索建立一套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且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试点单位承担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主体责任,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建立内部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最大程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  试点单位应遵循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完善分级分类决策机制,规范成果转化程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试点单位科研部门或成果转化部门负责职务科技成果的日常登记和管理,建立单列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成果筛查评估,挖掘有价值的科技成果,按程序审查经授权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七条  试点单位科研部门或成果转化部门应会同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国有资产权益确认、资产价值评估监管和国有收益入账管理等工作。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可选择秦创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技术托管”作价投资的持股平台,支持“技术托管”平台为试点单位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代表试点单位持有、管理成果转化企业中单位所属的股权,行使股东权利,收益权归试点单位所有。

第八条  试点单位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负责单列管理决策流程、经费使用管理等方面监督工作,有效保障国有资产权益。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试点单位科研部门或成果转化部门披露科技成果,披露的信息包括科技成果基本信息、研究开发情况、市场应用前景等。其中,已按法律程序授权的成果应及时提供相应授权证明。

第十条  试点单位科研部门或成果转化部门应对成果登记的基本信息予以核实,核实无误的应在单列管理台账中登记相关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主要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类型、完成人、取得时间、转化状态、转化方式、转化价值等主要信息。

其中:成果类型主要分为已授权成果和未授权成果,已授权成果应按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分类注明授权具体类别;转化状态主要分为未转化、意向转化、已转化;转化方式主要包括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和其他方式;转化价值中对已转化的直接登记转化金额,未转化、意向转化的可按评估价值标记,未评估的可暂不标记。

第十一条  对建立规范、完整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机制及台账的试点单位,可不再将职务科技成果按现行国有资产方式管理

第四章 转化管理

第十二条  试点单位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试点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单列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的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区别于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纳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集中统一监管的,公司要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授权要求,简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决策程序,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

第十四条  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转化过程中涉及关联交易并通过协议定价的,试点单位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资产价值评估,且转化金额不低于第三方科技成果资产价值评估结果。

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受让人是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团队成员,或完成人及团队成员的近亲属,或完成人及团队成员、近亲属创办、参办或参股的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担任董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等情形。

职务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试点单位要加强对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监管,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及时制定完善单列管理制度办法,简化政策落地流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清产核资及退出的决策程序,及时更新科技成果台账。鼓励试点单位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风险边界和禁止性条款,确保单列管理后,不会造成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风险以及资产损失风险。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六条  试点单位要依托现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年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基本情况(成果数量、类型、增减变化情况),反映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情况,年度许可、转让、作价投资、产学研合作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有关建议。

第十七条  试点单位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和公示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对在成果转化过程中,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两年。此前各单位管理制度办法与本指引不一致的,应依照本指引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如遇国家和省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调整的,依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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