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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通知公告列表

  •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全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各有关单位:为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展示和宣传引进国外智力成果项目,加速引智资源与产业精准对接,加快引智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全省引才引智支撑服务“两链融合”发展,省科技厅拟在全省范围内征集可孵化及产业化的引智成果项目,并适时组织项目路演推介及投融资对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对象全省各类引智示范基地、重点引智单位各推荐一项引智成果项目,各引智服务站推荐两项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二、项目要求各单位推荐引智成果项目,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要求:1.项目必要性:解决制约行业或产业发展的共性难题、解决制约我省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或者项目可解决现存市场重大需求。2.项目来源:项目成果主要从国外引进或者项目核心技术攻关主要由外国专家领衔完成或参与完成;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重点支持省级以上引智示范基地的外国专家项目。3.项目优势:项目核心技术,特别是技术创新点和技术先进性。4.应用领域:项目主要应用领域,特别是对行业或者产业发展的作用。5.行业市场:市场容量、增量、竞品分析。6.团队介绍:项目团队介绍,特别是外国专家团队介绍,企业简介及项目实施保障。6.商业模式:项目主要赢利点。7.财务分析:企业财务的增长性、盈利性、研发投入等,以及企业融资需求。各引智服务站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要把握海外人才的高端性、项目的创新性及产业的需求性等要求。三、政策支持省科技厅将对推荐的引智成果项目进行筛选,确定优质项目,予以以下支持:1.纳入“秦创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路演系列活动”中,适时组织项目路演及融资对接活动;2.申报陕西省外国专家服务计划,给予优先支持,并直接推荐国家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3.参与融资路演项目可直接申报省科技厅“百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通过路演获得投资或者成果转化效益明显的项目予以优先立项。4.统筹安排省内外投资机构参与融资路演活动,对于意向性投资项目,协助进行尽职调查。5.项目落地秦创原科技园区的,优先享受人才、资金、机制等优惠政策。四、有关要求1.请各市区、引智示范基地依托单位、重点引智单位,各引智服务站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引智成果及海外人才项目梳理推荐工作,积极对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促进引智成果项目和国外人才项目孵化及产业化。2.各单位推荐引智成果及海外人才项目,要按照成果项目路演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有关材料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请于2021年6月5日前将成果项目材料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SAIEP2020@163.com3.各单位推荐引智成果项目及其转化情况,将做为对引智示范基地、引智服务站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推荐材料中涉及有关引智项目知识产权保密及外专信息安全事项,请予以备注说明。五、联系方式省科技厅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处联系人:白 宇,电话:029-87294148,15332375975省科技厅成果转化处联系人:董 欣,电话:029-81294835,13669206673附件1:陕西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项目推荐材料.docx

    【详细】 2021-05-28
  • 关于征集2021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主题展示项目的通知

    各镇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区内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征集2021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主题展示项目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办好2021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创新创业成果主题展示,系统总结宣传创新创业新进展,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模式。现向有关单位征集参展项目。请各单位组织征集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参展,请申报单位于6月15日前登录“参展项目申报征集系统”(https://sczshenbao.kczg.org.cn/),注册账号,在线申报(推荐单位选择“宝鸡高新区双创示范基地”)。请各申报单位将附件中“2020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参展项目申报表”盖章后同步报至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局(bjgxkcj@163.com)。联系人:王海宁 联系电话:0917-3780193附件:关于征集2021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主题展示项目的通知.pdf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局2021年5月25日

    【详细】 2021-05-25
  • 关于推荐申报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韩城市中小企业局,有关单位:根据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简称《国家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1〕90号)要求,现就申报2021年度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采取自愿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管理办法》标准,从已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择优推荐(2021年全省推荐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6家)。二、根据《国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8年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平台将于2021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三、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以及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可推荐在本区域(城市)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个条件的区域或城市只能推荐1家公共服务平台),上报省工信厅。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直接向省工信厅提出申请。四、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国家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推荐平台申请报告,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五、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文件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等纸质文件一式三份于6月3日前报省工信厅,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光盘一并报送。逾期不再受理。六、申请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需提交以下资料: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4.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5.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6.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7.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8.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请资料装订成册,首页为申请报告第一页,不另加封面,A4纸双面印刷,按照申报资料顺序编制目录,连续编写页码,胶印简装,书脊处标明“2021年度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示范服务平台申报资料-XX区-XX单位”,申请报告首页须加盖企业公章。申报单位所提供纸质资料要清晰可验,若提供资料不能辨识,造成相应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联 系 人:省工信厅中小企业服务处 王玺联系电话:029-63916821电子邮箱:zxqyfwc029@163.com邮寄地址:西安市新城区陕西省政府前大楼4-058室(邮寄请用EMS) 附件: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申请资料下载: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5月19日

    【详细】 2021-05-19
  • 关于开展2021年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财政局,韩城市中小企业促进局、财政局:为推动我省中小企业以及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转型升级步伐,依据《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资〔2020〕241号),现将2021年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中小技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一)支持中小企业淘汰老旧设备,购置先进适用设备,提升装备水平的技术改造。购置技术水平没有明显提升的设备和一般性生产资料原则上不予支持。(二)支持中小企业为推进智能化改造,应用新一代技术,采用具有“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等特征的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技术改造。(三)支持中小企业为推进绿色安全发展,应用国内外先进节能、节水、节材设备,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实施应急绩效B级以下企业提升A级行动,推进重点中小企业提升改造,以及中小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进行的技术改造。(四)支持钛、兰炭和镁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先支持钛、兰炭和镁产业生产中小企业提标升级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钛镁项目)。(五)支持富硒食品产业发展,优先支持富硒食品中小企业技术升级、装备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富硒项目)。中小技改项目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企业、苏陕扶贫协作企业给予倾斜支持;对在贫困地区投资建厂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二、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应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在我省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依法纳税,财务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项目资金来源明确,投资结构合理,技术、工艺水平先进。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技术改造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分为二类,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类进行申报。(一)设备更新类项目。企业注册登记日期(截至2021年3月31日)满两年以上;设备须在2019年11月6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购置。(二)新建类项目。项目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备案开工、截至2021年3月31日已完成项目总投资额50%以上(申请钛镁专项项目总投资应大于1000万元,且已完成总投资额10%以上),备案或核准、土地、环保、规划等手续齐全;设备须在2019年11月6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购置。设备购置时间以发票时间为准。2020年原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第一批单位在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新增设备投入可申报;第二批单位在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新增设备投入可申报。三、申报资料(一)基础资料:1.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如为钛镁项目或富硒项目,请在封面上标明。2.申报单位“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专业机构出具的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4.更新设备已投入资金凭证汇总表(见附件2)和已投入资金凭证(包括购买设备合同、购买设备发票、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单等相关手续复印件)。非标自制类设备,提供设备制造情况说明(包括自制设备所需原材料或相关配套设备清单及数量)、设备构造示意图及原材料购置发票和清单等。5. 申报单位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表(见附件3)。6.其他相关资料(如申报单位获得省级以上部门单位的相关资质认证,取得相关荣誉等)。7.申报单位登录信用中国(陕西)网站(http://credit.shaanxi.gov.cn)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8.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5)。(二)新建类项目还须提供以下具体资料:1.项目备案、土地、规划、环保等审批文件复印件。项目涉及新征土地的,需提供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批意见、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批意见;项目不涉及新征土地的,提供原有土地证、项目规划文件复印件或场地租赁合同。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评价批复意见或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已投入资金凭证汇总表(可参照附件2制表)。四、申报程序申报单位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经县(区)两部门审核后,报所属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市(区)两部门审核后,根据项目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分类实施。(一)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各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推荐至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二)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含)至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工信厅与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政策目标和测算系数切块到各市(区),各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小企业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省级预算控制和本级当年技改项目实际需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应严格执行《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或聘请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确定项目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由各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实施。五、申报要求(一)各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小企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公开公正地组织项目申报,要充分认识项目申报、推荐和审核工作的严肃性,规范开展项目审核及推荐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审核水平和审核质量,尤其要对符合要求的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额等重要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对所推荐的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对项目真实性和推荐上报内容负责。对以虚报、伪造、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二)对2020年已支持过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需填写2020年支持项目情况表(附件4)并加盖公章。各县(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已支持项目单位奖励资金对应的奖补时间段,并对真实性负责,对于已支持过项目单位未填写附件4的,取消申报资格。(三)设备购置金额的认定,设备购置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要互为佐证,企业购置设备实际付款80%(含)以上,设备购置金额以发票金额为准;实际付款未过80%,设备购置金额以实际付款金额为准。申报单位所申报项目的设备应产权明晰,原则上产权应归属申报单位。(四)项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纸质资料与电子文档资料同时上报。纸质资料封面格式统一参照附件1,按照申报资料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放在申报资料最后一页,胶印简装,书脊处标明“XX市-XX企业-XX类项目”。项目申报单位登陆“陕西财政云项目库管理系统”(http://czyxmk.sf.gov.cn/)在线填报相关信息。申报单位所提供纸质资料要清晰可验,若提供资料不能辨识,造成相应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五)每个法人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2021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杜绝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多次申报或拆分申报。(六)各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小企业部门)、财政部门请于2021年6月15日前,向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上报2021年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2020年支持项目情况表(附件4,将2020年获支持的企业表格汇总上报)、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汇总表(附件6),以及申报项目纸质资料(一式5份,其中省财政厅1份),并通过“项目库管理系统”上报项目电子文档资料,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受理。咨询联系方式:省工信厅 电话:029-63916822 029-63915596(钛镁项目) 029-63915616(富硒项目)省财政厅 电话:029-68936150 附件:1.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书 2.更新设备(项目)已投入资金凭证汇总表 3.申报单位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表 4.2020年省级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已支持项目单位情况表 5.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提纲 6.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汇总表附件下载1-6.doc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5月6日

    【详细】 2021-05-08
  • 2021年钛博会将于4月20日至23日在宝鸡举行

    2021中国钛年会暨钛产业高峰论坛中国钛谷国际钛产业博览会4月20至23日在宝鸡会展中心、陈仓区奥斯顿优尚酒店举行。本届钛博会主题是新产品、新应用、新格局。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钛锆铪分会、宝鸡市人民政府主办,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宝钛集团、北京海闻展览有限公司承办。本届钛博会将采取“线上展、线下展”结合模式,按照航空航天、海洋工程、氯碱化工、医疗器械、民生用品等版块,全面展示我国钛产业发展现状,宣传推广钛材产品应用领域,通过展览展示和产品交易,加强行业间交流合作,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及产品升级。

    【详细】 2021-03-26
  •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制造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局、财政局,韩城市工信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创新能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制造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补范围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制造业企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奖补条件(一)申请企业需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二)2020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2019年度增加额不少于100万元。(三)规模以上企业已按统计部门要求完成年度报统工作。(四)规模以下企业必须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三、奖补方式对企业2020年较2019年研发经费投入的增量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四、申报资料申报企业需提交研发经费奖补申请材料,纸质资料封面格式统一参照附件1,按照以下顺序编制成册,胶印简装,书脊处标明“XX市-XX区-XX企业”,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一)《陕西省中小制造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申报表》 (附件2)。(二)2019、2020年度审计报告,2019、2020年度研发费用辅助账,有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的同时提供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等佐证材料。(三)规模以上企业还需提供2019、2020年度上报国家统计部门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统计报表107-1、107-2);规模以下企业还需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其他相关佐证材料。五、申报程序(一)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县(区)工信、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研发奖补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县(区)工信、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报所属市(区)工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三)市(区)工信、财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奖补企业名单和研发投入增量,向社会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奖励企业和经审核的研发投入增量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四)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研发投入增量总量和预算安排,确定奖补比例,提出各市(区)资金切块意见,省财政按照省工信厅切块意见拨付资金。各市(区)根据省上下达资金额度,由市(区)工信会同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计划并拨付资金。六、相关要求(一)各企业要进一步规范财务制度,归集本单位研发费用,如实上报国家统计部门。(二)R&D支出确认依据国家统计局《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国统字〔2019〕47号)执行。(三)各市、县(区)工信、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广泛宣传,严格把关,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辖区内企业申报、审核、公示和资金拨付工作,对项目真实性负责,于4月6日前将2021年度本地区中小制造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申报情况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同时报送《陕西省中小制造业企业研发投入经费奖补申报汇总表》(附件3),相关附件登录省工信厅官网-产业发展-科技动态下载http://gxt.shaanxi.gov.cn/kjdt/index.jhtml。联系方式:省工信厅科技处 029-63915557 省财政厅资产处 029-87611454 各市(区)研发投入奖补咨询电话 : 西安市 马 强 029-86788952 宝鸡市 张宗昌 0917-3261130 咸阳市 李亚丽 029-32086659 杨凌示范区 闫车太 029-87038191 铜川市 李雪萍 0919-3185927 渭南市 靳 雯 0913-2930807 延安市 刘军台 0911-7092471 榆林市 屈佳妮 0912-3890629 汉中市 鲁文涛 0916-2626807 商洛市 田 龙 0914-2312828 安康市 康景轩 0915-3211668 韩城市 闫 帅 0913-5196153 附件: 1.陕西省中小制造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封面) 2.陕西省中小制造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申报表 3.陕西省中小制造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申报汇总表 4.各市(区)主管部门研发投入奖补咨询电话 5.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国统字〔2019〕47号)(官网自行下载)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2月20日

    【详细】 2021-02-26
  • 关于印发《宝鸡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各高新区科技局,蔡家坡经开区、眉县经开区,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市科技局制定了《宝鸡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2月5日宝鸡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陕科产发〔2017〕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是指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按本工作指引规定的入库条件和程序,经审核后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经培育成熟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第三条培育库管理遵循“企业自愿、政策引导、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二章入库条件第四条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宝鸡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至今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二)企业在其主要产品(服务)技术领域有相关知识产权活动,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拥有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授权;2.拥有3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授权;3.拥有近两年发明专利受理(1项及以上)或近6个月实用新型受理(3项及以上);(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七)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经设立研究开发费专帐或辅助核算账。(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第五条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须连续两年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 第三章入库培育程序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工作,由各辖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企业自愿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七条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宝鸡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申请书;2.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填写“入库承诺书”;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4.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5.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情况说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6.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9.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须提供申请入库当年及上一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登记号。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承诺保证书。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第八条各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后,填报宝鸡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汇总表,并上报市科技局。第九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人员,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作为拟入库企业。第十条拟认定企业名单在相关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认定结果,对公示有异议的,市科技局会同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后给出相应结论。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定于每年8-9月。 第四章培育和扶持政策第十二条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等计划;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第十三条市县科技部门将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进行培训,每年提供1-2次免费科技税收政策辅导和相关业务指导培训。第十四条对入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若干措施》(宝政发〔2019〕14号)相关政策给予经费补助,用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和标准研制等研发活动。第五章出库及管理第十五条 入库企业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经科技局审核确认后退出培育库。(一)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二)企业入库满3年;(三)企业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发生变更,不再符合本指引第四条相关条件;(四)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五)入库后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六)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七)其它不符合入库培育情况的。第十六条 已出库企业不再进入培育库。第十七条 入库企业须每年定期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相关情况。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指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各高新区要高度重视高企培育库的建立工作,做好本辖区的申报工作。第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详细】 2021-02-08
  •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科技局,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科技部门,各有关企业: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1号)文件,现就开展陕西省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2021年申请入库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陕西省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另外,符合以上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评价流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不需报送线下纸质资料。1.注册填报。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平台)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及注册登记承诺书、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受理截止到10月20日。申请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如遇到政务服务平台使用操作等相关技术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10-88659000(中继线),或者发邮件至电子邮箱fuwu@most.cn咨询。2.形式审查。各评价工作机构(即各地区科技部门)在线对辖区内企业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的,提交至省科技厅;符合条件但资料不完整的,及时通知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视同第一次填报;3.名单公示。省科技厅汇总各评价工作机构形式审查通过的企业,生成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站(网址:www.innofund.gov.cn)和省科技厅网站(网址:kjt.shaanxi.gov.cn)公示10个工作日。2021年,省科技厅计划组织四批企业评价入库,第一批将在3月上旬公示;第二批将在6月上旬公示;第三批将在9月上旬公示,第四批将在10月下旬公示。4.入库公告。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纳入信息库,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并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站和省科技厅网站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组织相关评价机构进行核实处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自公告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前有效。过期后,企业应按新通知,更新《信息表》,重新评价。5.集中抽查。按照全国统一安排,下半年将会组织一次入库企业信息集中抽查工作(通知另发)。系统在当年已获得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中,根据《信息表》填写内容,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随机确定抽查名单。抽查通知将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企业注册登记表”中的企业法人代表和联系人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电话等多种方式送达相关企业。企业须保障以上联系方式畅通,如有变化,请及时在政务服务平台更新。集中抽查时未提交资料的,或者提交资料经审核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将由各评价工作机构提请省科技厅撤销或由省科技厅直接撤销登记编号。编号撤销公告将同时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站和省科技厅网站发布。6.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可凭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在来年1月1日-5月31日期间,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网址:shaanxi.chinatax.gov.cn)填报相关表格、留存备查资料,在线申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详情可拨打12366陕西税务纳税热线咨询。三、评价工作机构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工作体系,切实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2021年我省将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科技局,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科技部门全面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请以上科技部门,新增设或者信息有变化的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组织机构信息表》(见附件2),盖章扫描后于2021年2月4日(周四)前发至省科技厅区域处政务邮箱。信息无变化的,不用报送。各评价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1.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注册,严格按照评价条件和形式审查要求审核,务必在每批次公示前,完成本辖区企业《信息表》及相关附件的形式审查。评价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提请省科技厅撤销企业入库登记编号;2.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积极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于每季度最后一月(3/6/9/12月)在政务服务平台填写调查数据,及时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3.及时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在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同时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跟踪服务工作,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诉求,加大政策供给保障和落实力度,采取务实有效措施推动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为培育壮大新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4.在符合本地防疫要求前提下,要加强政策宣传推广工作,充分利用多种渠道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和企业培训服务,依托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区进行重点政策解读。做到政策宣传全覆盖,让企业“应知尽知”,辅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入尽入”;5.与当地税务部门加强联动,确保入库企业及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四、咨询方式未尽事宜,可在“虚拟专家室”咨询。联 系 人:省科技厅区域处 高阳联系方式:029-81884003政务邮箱:gaoyang@sninfo.gov.cn附件:1.陕西省各地区虚拟专家室及加入方法.pdf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组织机构信息表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月29日

    【详细】 2021-01-29
  • 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全国科技工作会议要求,切实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着力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速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现就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便利化服务水平,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1.各地科技部门要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企业服务便利化和“全网上、一站式”改革,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2.各地科技部门应广泛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前往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3.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在线开展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集中抽查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请各地科技部门于10月31日前完成拟入库企业公示文件发布工作。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1.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工作体系,统筹考虑服务企业数量、区域布局需要和综合服务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立、合并、调整评价工作机构,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组织机构信息表》,加强评价服务工作队伍的日常管理培训,推动工作规范化标准化。2.各地科技部门要认真履行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质量主体责任,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举报,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3.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由评价工作机构提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或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直接撤销登记编号,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三、做好企业跟踪服务,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1.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积极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于每季度最后一月(3/6/9/12月)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www.innofund.gov.cn)填写调查数据,及时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与火炬中心联合开展定点监测调查,探索建立调查企业样本库,共同开展监测分析。2.各地科技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在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同时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跟踪服务工作,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诉求,加大政策供给保障和落实力度,采取务实有效措施推动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为培育壮大新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3.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推广工作,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和企业培训服务,在符合本地防疫要求前提下,依托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区进行重点政策解读。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年终总结工作,于11月19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企业典型案例。特此通知。 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组织机构信息表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0年1月8日

    【详细】 2021-01-08
  • 关于印发《宝鸡高新区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

    各镇政府,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支撑服务机构,区内各企业: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企业创新主体培育,打造科技企业梯队,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市场潜力大的独角兽企业,经研究制定了《宝鸡高新区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2020~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宝鸡高新区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2020~2025年)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完善创新型企业培育体系,进一步壮大创新型企业集群,打造科技创新高峰企业,特制定本计划。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展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加快打造科技创新高地和优质创新主体梯队,着力推动一批具有突破式创新、爆发式成长、竞争优势突出、未来产值大的科技型企业加速成长为独角兽企业,进一步激发区域内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活力,助推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二条 本计划培育对象为独角兽培育企业,主要是指具有颠覆式创新能力强、创新成果显著、代表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有潜力成长为独角兽的企业。第二章 计划目标第三条 大力培育独角兽企业,树立创新创业新标杆。建立健全分层培育体系,构建从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成长培育机制,打造一批创新发展的标杆型企业,形成创新创业高峰。到2025年,纳入独角兽培育企业库的企业力争累计达到30家以上,力争培育3-5家国家独角兽企业。第四条 推动优势产业发展,努力打造标志性产业。面向新材料、汽车及其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等在全具有比较优势的主导产业,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加速形成以独角兽企业群为代表的创新型产业集群。第五条 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为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面向信息技术、金融科技、大数据、航空航天、新能源、大健康和人工智能等领域,大力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快速集聚成长,开拓新技术应用,创新商业模式,打造区域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流程第六条 认定条件:(一)所在行业属于高新区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新经济新模式;(二)在高新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不超过8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未上市;(三)企业现有的业务成熟且具有持续化增长的能力,注重研发投入,近3年研发投入比不低于8%;(四)获得过投资机构投资,且成立5年以内估值在1亿美元左右,成立5~8年估值一般不低于3亿美元。(五)从创业团队、技术创新能力及发展趋势看,具有成为独角兽成长企业潜质;优先培育瞪羚企业。第七条 认定流程:(一)企业申请企业对照本标准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科技创新局提出认定申请。每年7月集中申报,以上个月的最后一天作为企业成立年限认定的截止时间,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1)独角兽企业认定申请书,含企业发展历程、主要产品、核心优势及创始团队介绍,企业实际控制人、现任高管简历;(2)企业未来3-5年商业计划书;(3)企业成立相关注册登记证件;(4)企业近3年来的税务体系财务报表、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5)企业成立以来历次股权融资情况,其中包含融资额、企业估值、主要投资方、投资额度及持有股权比例材料;(6)企业最后一轮投融资协议及已完成融资的交割材料;(7)企业近3年来研发投入明细及科技成果转化证明等资料;(8)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法人签署并盖章“申报单位承诺”.(二)初审科技创新局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合格企业名单。(三)专家评议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和拟推荐认定名单。按照申报企业产业类别,分组评审,每组产业技术专家1名、市场专家1名、金融专家1名;专家从省级专家库内抽取。(四)现场考察由科技创新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拟认定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出具考察意见。(五)审查认定主任办公会对专家评议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审定拟认定名单。(六)公示对拟认定的企业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有异议的,由科技创新局核实处理;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下发文件予以正式认定。第四章 扶持措施第八条 构建独角兽培育企业发布机制。发布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在建立独角兽培育企业库的基础上,发布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树立创新发展新典型,大力宣传创新创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新活力,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第九条 加大创新投入支持力度。支持独角兽培育企业开展颠覆式创新,推动新技术和新模式应用。对纳入独角兽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自入库次年起,按照其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经税务部门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研发后补助,连续支持3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第十条 推动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鼓励独角兽培育企业承担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对新建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对新建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对新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第十一条 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育。支持独角兽培育企业引进具有引领性、原创性、突破性技术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团队),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对于具备重大原始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能够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持续的创新支撑,并引领和推动新兴产业发展的创新团队,优先纳入高新区领军人才计划重大创新团队,最高可给予100万元项目资助。第十二条 集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引进培育优秀投资基金管理人,构筑天使投资基金、VC基金、PE基金等多层次的股权投资基金体系,鼓励引导金融资本向独角兽企业投资,以市场化、专业化的力量发掘和培育独角兽企业,为独角兽培育企业的爆发式成长营造良好的股权类募资环境。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密切关注资本市场对独角兽企业的政策动向,及时组织培训会,帮助企业及时、准确理解政策;对在上市过程中遇到问题的独角兽培育企业,启用“一企一策”专项协调机制;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IPO的独角兽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第十四条 构建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的生态环境。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鼓励独角兽培育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实力。对列入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的企业可优先列入知识产权相关计划培育,逐步提升行业领先优势和品牌影响力;根据独角兽培育企业的特征,制定有针对性的用地政策,推动独角兽培育企业规模发展;推动独角兽培育企业整合行业资源,充分利用资本的力量推进独角兽培育企业快速成长为龙头企业。第五章 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强化组织推进。成立工作专班,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目标考核领导、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组织人社部、财政中心、经济发展局、工信商务局、科技创新局、投资合作局、金融服务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独角兽培育企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企业创新发展中碰到的问题,统筹推进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科技创新局,负责具体实施。第十六条 强化考核制度。各部门根据任务分工,全面落实入库企业相关支持政策;针对企业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分析,拿出政策举措;对政策落实及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情况,适时开展督查通报。第六章 管理监督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局负责对独角兽培育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财政中心负责资金监管工作。第十八条 独角兽培育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调整一次,并建立企业发展监测机制,及时掌握企业运行情况。第十九条 对已认定的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如重大资产重组、上市等,取消其认定资格。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认定结果,并追回拨付资金。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宝鸡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11日

    【详细】 2020-12-11